相关资讯
案件快递
自食恶果!两人因非法捕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抓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3/3/23 10:42:30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事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爱护自然 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顶风作案

只会自食恶果

近日,垣曲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案件回顾

3月7日,垣曲县公安局毛家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有陌生人在毛家湾附近林区非法私设捕猎套。民警赶到现场后展开调查工作,通过摸排走访发现了一辆可疑车辆,民警抓住这一线索迅速展开分析研判、追踪摸排,于3月19日20时在林区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卫某某当场抓获,扣押车内钢丝套35余套。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45岁,山西夏县人)、卫某某(男,51岁,山西夏县人)为谋取利益,寻找林区狩猎野生动物,在垣曲县毛家湾镇一林区内私设捕猎钢丝套40余套,非法捕获了两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

目前,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人有责!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行为,若发现相关线索,请积极举报!


版权所有:运城市公安局  ICP备案许可证 :晋ICP备05002945号-1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运城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0359-2273110  网站标识码 :1408000040  
 晋公网安备:14080202000029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