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事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爱护自然 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顶风作案
只会自食恶果
近日,垣曲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案件回顾
3月7日,垣曲县公安局毛家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有陌生人在毛家湾附近林区非法私设捕猎套。民警赶到现场后展开调查工作,通过摸排走访发现了一辆可疑车辆,民警抓住这一线索迅速展开分析研判、追踪摸排,于3月19日20时在林区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卫某某当场抓获,扣押车内钢丝套35余套。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45岁,山西夏县人)、卫某某(男,51岁,山西夏县人)为谋取利益,寻找林区狩猎野生动物,在垣曲县毛家湾镇一林区内私设捕猎钢丝套40余套,非法捕获了两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
目前,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人有责!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行为,若发现相关线索,请积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