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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绛县公安局三泉派出所查处一起提供虚假证言案
    发布:新绛县公安局     时间:2023/9/12 9:45:23

    为帮助儿子张某某逃脱惩罚,张某某与其母李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结果母子二人因提供虚假证言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近日,新绛县公安局三泉派出所查处一起提供虚假证言案。

    2023年6月25日12时20分左右,张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在超分扣留期间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拉着其母自南向北行驶至新绛县799县道一村路口时,与另一辆日产小型轿车在自西往东行进过程中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为避免自己因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受到处罚,遂与其母亲李某某调换乘坐位置,并在处警民警现场口头询问时提供虚假证言,谎称事故发生时李某某驾驶车辆,在询问笔录时仍谎称是李某某驾驶车辆。二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案件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列举的“行为之一”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张某某、李某某因提供虚假证言被予以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

    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无论是证人,还是当事人、被害人等等与证明案件真相有关的人员,在面对警方询问时都要如实回答提问,陈述事实,切不可一时心存侥幸,提供虚假证言,干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秩序,一经查证属实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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