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市县车管所
2、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3、办理流程:查验---受理---选号---缴费---制证
4、所需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3)、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属于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文件原件;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非免检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行字〔2005〕273号,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机动车号牌100/副;临时号牌5元/副。